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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錄自《聖苑第十一期》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出版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大智本行-智之自在觀   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作者 祥雲

進退自在

人世間除必須經歷生、老、病、死外,有時會遭遇到天災或人禍等難以預測意外,這些意外的橫變在人的一生中實無法避免。尤其是在順逆境遷後所帶來的煩惱,更是令人無法自在,因此,要求自在就成為修持的目標。

 

自在是一進退能無礙謂之自在,若認知只是停滯於此,而不知下手工夫,即自在永不可得。事實上自在若在智慧的觀照下,應該是生命的「轉識功能」。在難以自在下,若無生命的轉識能力,就無法棄除煩惱障礙。要求自在,必然以無礙為要求對象,而要求無礙必須由轉識著手,若不能轉識,生命就無轉煩惱為自在的可能。但是,如何發揮轉識的功能?應在於生命層次的提高與認識,並且須在自我肯定能力下,方有作為。

 

首先須從轉化生命上著手,也就是由行為上的進退自在開始。人的生命是無常而脆弱的,時常存著莫明的危險性,既然人的生存危機時時都存在著可能性,則這一危機的存在,必須由生命的轉化能力加以消除。因而生命的自覺與擴充,在進退自在的轉化功能中,使這一自覺明顯。有自覺,方是道即進,非道即離,在事理中有進退的覺悟,因此,自覺就是形體的轉化,而擴充的行為,就是生命的開創。所謂形體的轉化,就是在行為中去除產生煩惱的業因;開創就是進的行為,也就是進度的奮鬥能力。因而在生命存在於人間之時,每一行為皆應有進退自在的功能,亦即每一行為都有自覺與擴充的意念方能自在,有了這個觀念,進退自在的轉化功能方可產生。

業感自在

但是,自覺必須認知生命的價值,若無認知生命價值的存有性,生命的開創目的與奮鬥的能力就無法肯定。因而擴充的進度自在,必須在自覺的進度自在之下,方能完成生命的轉化功能。有此認識,就可以在認知層次中提高認識的轉化功能,而認知業感的自在。因業感來自行為造就。在生命的擴充所導致的錯誤行為,須有反省的自覺能力,方能化除,因而應認知在開創生命的價值時所帶來的煩惱中去尋求反省,但這反省的行為,須在認知層次的提高中,方能點出錯誤的根由。

 

若以點出能力而言,應在內心的安與不安之處下手反省。以為安而未加轉化,可能會墮入多數的肯定,而陷入事實的圈套。因為多數的肯定未必為真實,若多數的肯定為真實,行為上的錯誤就不可能發生,就像有些教派,在教友生病時堅持不送醫,而以祈禱代替治療,導致本可治癒的病,卻因延誤而使生命走上不歸路,這就是墮入多數肯定的陷阱中。應知任何錯誤的產生,皆是人為而致,要求行為錯誤的改變,應在反省之下方能認知事實的真偽,因而認知應在安與不安中點出其業感緣由,而由此認知業因與是非之原。依此而行,就可以在業因是非的造作中,尋出煩惱的所在。人的行為若因業感而難以自在,就應由業因之原,尋出造就煩惱的因素。因此,如何方可在認識中理出業因之原,是達至業感自在所必須的。

要消滅煩惱業之執,應認知「無我觀」

其實人所以會造就煩惱的因素,都是由「根本我」的建立而引起,若以此為認知,則「根本我」即是煩惱業,因所有煩惱業,都由生理形體而致。要求的欲望在執有的當時就帶來煩惱,因而生理形體乃是煩惱的對象,亦即由生理形體的消滅,方有業感消滅的可能。但是,生理形體為人不可或缺的需要,若無生理形體,就不能謂之人,因而消滅的對象,不在生理形體,而在「人之執」。此執不能消除,業感絕難自在,故認知反省的層次應在此提高,若要消滅煩惱業之執,應認知「無我觀」。

 

所謂「無我」,並非否定自己的存在,若否定自己的存在,則「識」亦隨人的存亡而存亡。人存在,識亦存在;人若滅亡,則識亦滅亡。若認為無我觀是否定自己的存在,人生的各種行為就無存在的意義。有這樣的認知,就應知人的根本需要何也?這關係著業感的認知。因業感的形成,就在於生理上的要求,這是形體的所需,所以人的無我觀,就不應否定生理需要,而在於否定需要的執著,此執著關係根本我的存在,也就是業感的造就緣由,因而必須在無我的執著上轉化,產生反省的功能。在人的根本需要中所具的執著,應以正執為執,也就是正當的生理形體的需要為其執,而去除不正當之執,由此改造含因。所執若能如此,在人的根本追求中能建立一正當之我,而此我就在完成認知、反省層次中,提升其應為的根本,因而可以得其業感自在。

觀境自在

對無我觀的轉化,應由內在意象(經由根塵接觸所獲得之印象,輸入意根而成的概念,謂之意象)的轉化著手,而能在「觀境自在」中成就。因而應知我的存在,就是識的存在,根本我的意象,必然在觀境自在中,方能捨滅無我觀的空我。所以,應觀人在天地間的地位是由諸法的認知而知理,這一知理就成為形上智慧的提升,因形下事物亦須由形上之理加以直貫,這一直貫的功能,就在於意象的轉化中。故認知諸法就是知理,而知理又提升形上的層次,這一智慧的功能,在觀境的認知中,相互提升演成觀境自在的功能,是以,諸法功能的認知,就在諸法的運行中。若以此而觀,諸法的認知乃成就形上智慧,這一智慧就是觀境的功能,故可以直貫真如之境;觀照真如之境,就是觀境自在。是以認知真如,成為內在意象鍛鍊的必須,也是必然的過程。

 

既然諸法的形上之理乃是真如的觀照,即此一觀照乃可理出諸法的一切,即含攝於真如,也就是真如含有一切的染、淨之法,而諸法即是一切。若是如此,即世上的染、淨亦應含攝真如於其中,這就是真如之實際,故要認知真如之境在何處。因諸法既然是一切,即真如之境亦是一切,而可知含攝染、淨之法乃在眾生之位,是以,真如之境應在眾生的生活中。因此,觀照的智慧,就由形上智慧而直貫落實於生活層面中,使形下事物提升為形上的演化,亦即由形上中落實為轉化功能,使觀照的意象能由眾生位中提升,真如之境就能在意象的轉化功能中,鍛鍊成就觀境自在。

作用自在

但是,意象的鍛鍊又如何?應是一肯定人為的造就,亦即在作用層次上著手。既然知落實形上於眾生之位,就應肯定人為的造就事實,也就是人的價值肯定。因人的造就乃是價值之實,若不由人加以肯定,作用的功能無法成就其作用。因為作為的肯定,是在能實踐之下方有可為,意象的鍛鍊並非由於人的追求造作而能提升,而是在於自我願力的肯定。是以形上造就,應在利生的願力實踐上,方有自在的可能。故要求作用自在,必先肯定人為的造就價值,而此一造就價值,應在願力下方有可為。因此,可以在利生中要求錯誤的反省,亦可在生命的開創中要求生命的擴充,利生的願力就可在生命的自覺中,成就觀境而得自在。若由此肯定而造就人為的價值,則此時的肯定,即在造就中完成願力,而使此一生完成作用自在。

生死自在

作用自在必然是以造就「根本我」為目的,方可謂完成自在。是以成就生命,乃成為自在的最終目的,這就是生死自在。成就生命乃是成就自在的智慧,這也就是「智的自在觀」的重點,因而生死自在,應在生命的成就上著手。若以完成生命為目的,就應認知、肯定自我的存在,亦即生命力的把握,方向若正確,自在的要求,應是在對自我生命的生死觀念是否正確?是以,要認知生命的把握在於延萬劫而不長,不論經歷任何逆境,亦應以保住生命的能力為主要,故可以在任何的環境中,要求生命的存在,而不輕視生命,因而可以延萬劫亦不謂長。要求長壽乃是成就生命的必然,所以可以延萬劫。然而要求生命的保住,在有意義的利生下,亦可以不惜,這就是利生而不惜短;促進利的造就,而使生命縮短亦不可惜的態度,就是生命持有的生死觀,隨機示現長短壽命之相而心無罣礙,因而可以成就自在。

 

不論壽延萬劫或促進利生而不惜短命,皆須成就「大悲心」方能達其願,若無成就大悲心為其願力,無法在臨感中產生轉化的功能,所以成就大悲心乃是主要。然如何方能成就大悲心?應在利生的願力下隨類受生,饒益一切事情,也就是在任何環境中,不論所住何處,都能安於此而得利生,故可以不被生死流轉。《大寶積經第六十八》云:「菩薩於其長夜修菩薩行時,發如是願……若有眾生罵辱於我,復有人讚歎於我,若有眾生鞭打斫刺奪我身命,願彼一切得涅槃樂,乃至覺寤無上菩提。」因此時,已能在大悲心之自在下,生於天堂亦非樂,生於地獄亦非苦,苦樂在轉識功能中得以自在,可以完成生命造就,而得生死自在故也。

 

「智的自在觀」在轉識中完成進退自在、業感自在、觀境自在、作用自在而得生死自在,以完成生命造作為其最終目的,因而可知,自在觀念應在轉化的功能上,至於如何著手,就端賴吾人的認知與實踐了。

 

(取材自雲宮北堂)

(2015/02/2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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